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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煅烧高岭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6-01-25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45号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同市新银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煅烧高岭土产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同国税发[2005]221号)收悉。关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煅烧高岭土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省局晋国税函(2003)73号通知已作明确,同意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附:             关于大同市新银河化工责任有限公司锻烧高岭土产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                                      同国税发〔2005〕22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大同市新银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系大同市南郊区国家税务局管户。该企业利用煤矿废弃煤矸石经过粉碎、高温锻烧等工序,生产的锻烧高岭土产品,业已通过山西省经贸委审查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并且颁发了认定证书。据我们了解,虽然锻烧的高岭土具有多项用途,但目前它主要用于墙体建筑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规定:“《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我们拟以利用废弃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给予该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妥否,请省局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