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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太原市商业银行因江苏滨海金属材料公司呆帐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6-02-28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68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太原市商业银行 《关于对我行江苏滨海金属材料公司呆帐贷款进行税前核销的申请》(并商银资管字[2006]1号),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4号令《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226号)精神,经审核该企业所有申报资料,研究同意对太原市商业银行因江苏滨海金属材料公司发生呆帐贷款损失本金350万元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