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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通信公司忻州分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6-03-1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99号
忻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西省通信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关于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忻通信财务[2005]19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有关规定,经对企业上报资料审核,并委托忻州市国家税务局对企业申请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忻国税所便函(2006)1号),现就该企业申请2005年度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西省通信公司忻州市分公司2005年度符合坏帐条件的用户欠费3249286.19元,作为坏账损失先用坏账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的部分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上述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以后年度收回的用户欠费应计入当期所得.
二、允许山西省通信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库房原值144600元、累计折旧38723.52元的危房,剔除应提未提折旧40806.48元、预留残值433.80元后,净损失64636.20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