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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6-03-1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00号

运城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关于2005年度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的请示》(中铝股份晋字〔2005〕21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企业上报资料审核,现就该企业2005年度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1424348.39元作为坏账损失,先用坏账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的部分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扣除。     二、同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固定资产原值22000407.50元、累计折旧17232022.26元,可收回金额1100020.38元,剔除应提未提折旧168866.97元,形成的固定资产净损失3499497.89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