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2-28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70号


太原、忻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西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05年度集中上级管理费用的请示》(晋通实业发[2005]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山西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32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山西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企 业 名 称

上缴管理费

太原通信实业公司

120

微波通信实业公司

20

省信息工程设计院

60

省邮电建设工程局

100

山西长源信息工程监理公司

10

山西省邮电忻州培训中心

10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