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3-1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98号

忻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12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5〕1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
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四川、河北、湖南、河南、广西、山东、山西、吉林、辽宁、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昊财发〔2005〕417号),现将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7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
附件: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金额.万元

 

1

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32

北京市海淀区

2

利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61

北京市朝阳区

3

下花园电石厂

102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4

上海隆达化工公司

48

上海浦东新区

5

湖南金源农药化工厂

103

湖南省株洲市

6

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77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7

深圳通达化工总公司

145

深圳市福田区

8

桂林橡胶机械厂

64

广西省桂林市象山区

9

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

30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10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

32

北京市海淀区

11

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

26

北京市朝阳区

12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

50

北京市西城区

13

黎明化工研究院

63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14

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

103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15

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

147

四川省富顺县

16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64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17

中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44

北京市朝阳区

18

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

北京市海淀区

19

光明化工研究设计院

30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20

海洋化工研究院

48

广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21

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

3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22

锦西化工研究院

30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23

原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109

山西省原平市

24

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117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25

昊华工程有限公司

15

北京市朝阳区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