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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10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46号

长治、运城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漳电财务[2005]3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对该公司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管理费3044万元,其中漳泽发电厂1826.4万元,河津发电厂1217.6万元。上述两个发电厂按照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