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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10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49号

太原、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税函〔2006〕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
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
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航财〔2005〕9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536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