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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10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54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函〔200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山西、河北、辽宁、上海、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陕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报批2005年收取上级管理费计划的请示》(中铁程财〔2005〕3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57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
附件: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330

陕西西安

2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340

四川成都

3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310

山西太原

4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330

安徽合肥

5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300

贵州贵阳

6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150

北京

7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100

河南郑州

8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150

四川成都

9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60

辽宁沈阳

10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100

山东济南

11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300

湖北武汉

12

中铁电气化集团有限公司

230

北京

13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30

北京

14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230

河南洛阳

15

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

100

北京

16

宝鸡桥梁厂宝桥社区服务中心

200

陕西宝鸡

17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200

河北秦皇岛

18

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

10

陕西宝鸡

19

武汉中铁工程机械厂

10

湖北武汉

20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190

四川成都

21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210

天津

22

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

100

北京

23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