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并南支行质押贷款被诈骗案损失款项税前扣除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10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55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并州支行《关于并南支行质押贷款被诈骗案损失款项税前扣除的请示》(晋中银并财[2006]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4号令)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对该企业所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同意中国银行并南支行因质押贷款被诈骗案损失款项19983662.57元‚先用呆账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部分据实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