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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核确认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2005年度呆帐核销情况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10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56号

大同、晋中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申报我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函》(晋中银财[2005]148号),要求对其2005年度总行批复核销的呆帐人民币本金11206748.57元予以审核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4号令)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发〔2002〕226号文件规定,现将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申报的2005年度呆帐核销情况通知你们(详见附件)‚请按规定逐笔对其审核确认。确认为呆帐损失的,应先冲抵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按照税法规定标准统一计提并向下分解的呆帐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审核确认准予核销扣除的呆帐实行帐销案存,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扣除的呆帐,应计入其当期应税所得。
    在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中,要对本文附件所列呆帐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专题说明。

附件: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呆账申报核销明细表

序号

编号

申报行

借款人名称

申报本金合计

授信及投资种类

币种

金额

 

1

2

3

4

5

10

1

20052040001

大同

大同金融市场

人民币

   7‚655‚359.05

拆出资金

2

20052040002

省分行营业部

山西省融资中心

人民币

3‚421‚389.52

拆出资金

3

分行20052040001

晋中

山西金宜焦化有限公司

人民币

130000.00

公司贷款

 

合计 

 

 

 

  11‚206‚74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