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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12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6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接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关于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请示》(太原热电财[2006]7号)、《关于对核销应收帐款所得税前核减的请示》(太原热电财[2006]1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对该公司所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剔除部分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项目后,同意其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7664927.71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其符合坏账损失认定条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26107237.81元作为坏账损失,先用坏账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核销部分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扣除。
    上述准予核销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的坏账,计入企业当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