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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12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70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民银并发[2005]10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4号令)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对该企业所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剔除部分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事项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因山西金大都酒家等几户企业贷款无法收回发生的损失1455.22万元作为呆账损失,先用呆账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的部分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上述准予核销的呆账损失实现账销案存,以后年度收回的已核销呆账应计入企业当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