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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机组调试期间领用燃料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6-04-14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75号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机组调试期间领用燃料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同国税发[2006]5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的7#、8#两台60万千瓦发电机组在商业运行前,将调试期间取得的试运转电费收入和领用消耗的燃料记入“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并按取得的试运转电费收入足额计提了销项税额,因此,调试期间为发电而领用消耗燃料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同国税发〔2006〕56号                

关于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电机组调试期间领用燃料抵扣
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是大同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户。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4月26日,注册资金:88‚400万元。由国电发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60%,北京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投资40%组建成立。经营范围:火力发电运营管理、发电上网销售电力等。该企业投资新建的7#、8#两台60万千瓦发电机组分别于2005年5月20日和2005年8月1日开始商业运行。
近期,检查发现该企业新建的7#、8#两台60万千瓦发电机组在开始商业运行之前,将调试期间取得的试运转电费收入9611万元在2005年6月至9月记入了“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整套启动试运行及分系统调试费--整套启动试运行费--出售电费”科目冲减了基建工程支出,并且已经计提销售税额1634万元申报纳税。而为新建的7#、8#两台60万千瓦发电机组调试发电所领用消耗的燃料(原煤、燃油)9211万元也分别在2005年4月、6月、7月记入了“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整套启动试运行及分系统调试费--整套启动试运行费--燃料费--燃煤(燃油)”科目增加了基建工程支出,并且已经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084万元。
    对此,我们的意见是:该企业发电机组调试期间领用的燃料虽然记入了“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但是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拟对该企业在调试期间为发电而领用燃料的已抵扣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妥否,请省局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