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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8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关于2005年处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石化股份晋财[2006]62号)。该公司申请固定资产原值12961.25万元,累计折旧4136.88万元,净值8824.37万元作为损失,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对企业上报资料审核,剔除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682.07万元以及可收回金额577.55万元,准予其固定资产损失净额7564.75万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