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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83号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关于电话用户欠费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长通信财务[2005]45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的有关规定,经对企业上报资料审核,并委托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对企业申请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现就该企业2005年度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2005年度符合坏帐认定条件的用户欠费4062457.36元,作为坏账损失。可先用坏账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部分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以后年度收回的用户欠费应计入企业当期所得.
    二、其固定资产原值172500元,净损失106988.52元,属于正常报废财产损失,准予在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