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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86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中国十三冶关于2005年度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冶建财字〔2006〕7号)、《中国十三冶关于2005年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冶建财字〔2006〕8号)和《中国十三冶关于2005年度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冶建财字〔2006〕9号)。该公司固定资产净损失3445985.17元、坏账损失2521149.72元、投资损失2479276.66元申请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现将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固定资产损失剔除可收回金额321613.00元及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110564.63元,其固定资产损失净额3013807.54元,准予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准予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确实无发收回的应收账款2521149.72元作为坏账损失,先用坏账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部分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准予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实际发生的符合投资损失认定条件的投资损失共计2479276.66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