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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88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关于报废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请示》(华北销晋字[2005]第345号)。该公司申请固定资产原值11494847.33元,累计折旧2234008.83元,净值9260838.5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经对企业上报资料审核,准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剔除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725445.17元、 取得的变价收入864100元后,其财产损失净额7671293.33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