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风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94号
临汾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西风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处理资产损失的申请报告》(风雷财字[2005]195号)。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6132248.50元,累计折旧2179939.77元,净损失3647658.73元及存货损失4146018.45元、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281995.73元申请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现将山西风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山西风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货损失剔除可回收金额270.15元后,存货损失净额4145748.30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准予山西风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损失剔除可回收金额111536.07元后,净损失3536122.66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允许山西风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符合坏账损失认定条件的应收账款45460元作为坏账损失,先用坏账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准予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共计7727330.96元,从2005年度起,分三年期限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