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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信太制铁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96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山西信太制铁有限公司《关于2005年度资产损失核销处理的请示》(信太发[2005]6号)。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84965876.94元,累计折旧58582743元,净值26383133.94元以及坏账损失70895.62元申请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对企业上报资料审核,现将山西信太制铁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山西信太制铁有限公司应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227015.46元在申报纳税时自行申报扣除,剔除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2179216.62元,允许其固定资产损失净额23976901.86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山西信太制铁有限公司应收太原市市政管理处及榆次煤气公司帐款70895.62元,不符合坏账损失认定条件,不允许作为坏帐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