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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19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5年资产报废损失的报告》(晋昆烟[2005]62号)。该公司存货损失26526109.93元以及固定资产原值53562892元,累计折旧32449581.63元,净损失19945272.52元申请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剔除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32万元、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57.44万元及存货损失可收回金额142.91万元,同意其固定资产损失净额1905.08万元、存货损失2509.70万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