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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200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化二设行字[2006]3号)。该公司根据国资评([2003]58号)文件精神进行清产核资,核查资产损失20502272.58元,申请分3年期限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清产核资损失2005年度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清产核资损失剔除不符合坏账认定条件的应收账款79.1万元、无资料的存货和无形资产损失25.8万元、不符合投资损失认定条件的投资1.5万元、资料不完整的固定资产净损失0.24万元以及属于账务差错不属于审批范围的29.8万元,共计136.44万元后,同意其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的财产损失净额1913.79万元,从2005年度起,分三年期限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