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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通信公司阳泉市分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202号
阳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西省通信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关于应收账款报损的请示》(阳通信财务[2006]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的有关规定,经对企业上报资料审核,并委托阳泉市国家税务局对企业申请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现就该企业2005年度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同意山西省通信公司阳泉市分公司2005年度符合坏帐认定条件的用户欠费3220312.04元,作为坏账损失先用坏账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的部分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以后年度收回的用户欠费应计入企业当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