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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通信公司太原、大同、运城市分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4-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204号

太原、大同、运城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西省通信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关于2005年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并通信财务[2006]1号)、山西省通信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关于申请核销2005年资产损失的请示》(同通信财务[2006]1号)、山西省通信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关于运城市通信分公司用户欠费报损税前扣除的请示》(运通信函[2006]1号)。山西省通信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无法收回的用户欠费33137296.21元;大同市分公司无法收回的用户欠费28416138.01元及固定资产净损失473387.60元;运城分公司无法收回的用户欠费13968439.56元申请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的规定,经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委托大同、运城市国税局对山西省通信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山西省通信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申请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现将山西省通信公司太原、大同、运城市分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山西省通信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符合坏账认定条件的无法收回的用户欠费30486312.51元作为坏账损失,先用坏账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的部分在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以后年度收回的应收欠费,记入企业当期所得。
    二、同意山西省通信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符合坏账认定条件的确实无法收回的用户欠费26104975.96元作为坏账损失,先用坏账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的部分在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以后年度收回的应收欠费,记入企业当期所得。
准予其由于政府强制拆除报废固定资产净损失473387.60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同意山西省通信公司公司运城分公司符合坏账认定条件的确实无法收回的用户欠费12850964.40元作为坏账损失,先用坏账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的部分在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以后年度收回的应收欠费,记入企业当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