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5-18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23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事宜一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照总局要求,各地今后申请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时,主管税务机关需将本地所辖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按总局国税函[2006]373号通知要求,将卷烟实物样品、外包装等信息进行电子扫描后,形成电子文档,随同总局第5号令要求的其它纸质申请文档一同逐级上报至省局(含外包装、单包包装各二套)。需要增加提供的卷烟实物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的数量根据其销售地范围和数量在实际采集价格信息时确定。
    鉴于我省目前只有一户卷烟生产企业且由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情况,省局直属税务分局需将晋国税直发[2006]1号申请核定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名称:云烟(红硬)) 制作成符合国税函[2006]373通知规定的电子扫描文档于5月底前上报省局,需提供的卷烟实物样品、外包装样品、单包包装样品数量另行通知。

国税函〔2006〕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增加报送卷烟样品和扫描图像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提供样品的具体数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附件1)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样品建立扫描图像,并将扫描图像及时传递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照卷烟样品或扫描图像采集卷烟价格信息。——
    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采集期满后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卷烟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二套)和扫描图像(电子版)随同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办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事宜时,应将书面申请和卷烟包装样品、扫描图像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本文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2005年5月1日以后生产并且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无论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已经批复,均应参照第三条规定补齐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并于2006年5月30日之前填写《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附件2),加盖公章后随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电子文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
      2.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