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北方晋东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5-29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248号

阳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西北方晋东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北方晋东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资产损失情况的请示》(晋东财字[2006]77号)。该公司由于债务单位依法破产形成应收款项7028054.37元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以及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11900元、库存商品报废损失1308875.78元、存货盘亏损失84802.97元、固定资产损失172924.49元,共计净损失8606557.61元申请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第13号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我们对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并委托你局对该企业申请事项进行了实地核实。现将山西北方晋东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山西北方晋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剔除其不符合坏账损失认定条件的其他应收款11900元,及不符合固定资产损失认定条件的固定资产损失166531.98元后,准予其符合财产损失认定条件的财产损失净额8428125.63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