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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5-29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252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清产核资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公司财[2006]5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经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准予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剔除未处置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4.3万元后的净损失1309.76万元,从2005年度起可分三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