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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6-08-29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367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转发给你们‚对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税函〔2006〕7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