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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9-1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38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税函〔2006〕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