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9-18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403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见国税发[2005]6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晋国税发[2005]235号转发,以下简称《规程》)。
    二、由于“一窗式”操作规程的改变,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做好对内培训的同时,重点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流转税、信息中心、征管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保证《规程》顺利落实到位。
    三、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2006年11月16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上报市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上报省局。


附件:

国税函〔2006〕8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优化纳税服务,堵塞征管漏洞,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见国税发〔2005〕61号,以下简称《规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各地税款缴纳方式尚未统一,《规程》中有关“票表税比对”工作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已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
  (二)尚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暂不进行表税比对,仅做票表比对,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款缴纳的跟踪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推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缴款方式,尽快实现“一窗式”表税比对。——
    二、鉴于部分增值税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规程》中以下条款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规程》第九条第(十)款《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二)由于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应将当期抵扣的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数据填写在“(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第(6)项、第2项中的第(5)项比对内容停止执行。——
    三、各地应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规程》顺利实施,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