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12-14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49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
    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计税价格”栏,按照总局对填表说明第12条第(1)款、第(3)款新修订后的的要求填写‚同时《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按总局对填表要求修订后的内容印制。

附:

国税函〔2006〕1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总局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进行了修改,一些地区要求总局明确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车辆价格的计算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
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2条第(1)款修订为“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第(3)款修订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