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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12-22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6〕50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税函〔2006〕1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