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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11-27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6〕192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定<增值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税务机关在接受一般纳税人提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派专人(二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和租赁情况;资金往来与生产经营规模是否匹配;工业企业的设备生产能力,生产人员与生产销售情况是否匹配;商业企业有无固定经营场所‚货物的购、销、存是否衔接匹配;销售形式、销售对象及对专用发票的需求情况;已使用专用发票企业的用票情况及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发生过违规行为。以及税务机关根据管理要求规定的其他核查内容。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核查报告中要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使用理由及对有关内容的核查情况。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包括: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二)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抵扣清单;
(五)与增值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与增值税有关的资料。
三、严格《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审核工作。对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要加强业务真实性的审核,防止以“假退货业务”形式骗取税款。
四、对外应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让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知道了解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内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