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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化肥生产企业销售复合肥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7-01-15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22号

吕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化肥生产企业销售复合肥免征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吕国税发〔2006〕20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对化肥生产企业销售的钾肥‚从2004年12月1日起‚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钾肥由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后‚以钾肥及免税化肥为原料生产销售的复合肥‚仍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办理。

              吕国税发〔2006〕203号              

 关于化肥生产企业销售复合肥

免征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9号)文件精神,对化肥生产企业销售的钾肥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行先征后退增值税。

    由于钾肥由免税改为先征后退,因此,我们认为《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的免税化肥应当不包括钾肥。

妥否,请批复。

 

附件:关于化肥生产企业销售复合肥免征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文国税发〔2006〕78号                

                     关于化肥生产企业销售复合肥

                    免征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

 

吕梁市国家税务局:

    我县所辖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申请免征“复合肥产品”增值税,企业引用财税〔2001〕 113号文件第二条“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经调查该企业2006年1至7月的单位生产成本构成为:单位总成本2747.76元,其中:氯化钾1205.2元(占成本43.86%),硝铵液1045.04元(占成本38%),过磷酸钙24.7元(占成本0.89%),氮、磷、钾占成本82.75%。

    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第13条第4款“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财税〔2004〕179号文件,对化肥生产企业销售的钾肥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行先征后退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拟对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复合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妥否,请批复。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