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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终端销售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1-18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30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终端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统一缴纳的请示》(并国税发〔2006〕70号),经调查研究,现对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终端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分公司实行县(市、区)营业厅预征,分公司统一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具体办法为:
(一)县(市、区)营业厅按照核定的预征率‚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预征率暂定为:2% 。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省国税局根据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按年度核定。
(二)月末由分公司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各县(市、区)营业厅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县(市、区)营业厅预缴增值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县(市、区)营业厅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二、县(市、区)营业厅应按照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分别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不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采用预征方式缴纳增值税的营业厅,在纳税申报时,应填写《移动通讯终端销售企业增值税传递单》(样式附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一联报分公司用于计算应补(退)税额,第二联报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县(市、区)营业厅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纳税情况检查,如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补征,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营业厅的预征税款,从分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四、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分公司纳入统一核算缴纳增值税的营业厅名单详见附表。未纳入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分公司统一核算缴纳增值税名单的营业厅‚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办法,就地缴纳增值税。新增加需要纳入统一核算缴纳增值税的营业厅名单‚由省国税局另行下文通知。
五、本通知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07年3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附件:1、移动通讯终端销售企业增值税传递单
2、山西移动终端销售分公司统一核算的营业厅明细表
近接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终端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统一缴纳的请示》(并国税发〔2006〕70号),经调查研究,现对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终端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分公司实行县(市、区)营业厅预征,分公司统一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具体办法为:
(一)县(市、区)营业厅按照核定的预征率‚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预征率暂定为:2% 。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省国税局根据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按年度核定。
(二)月末由分公司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各县(市、区)营业厅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县(市、区)营业厅预缴增值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县(市、区)营业厅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二、县(市、区)营业厅应按照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分别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不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采用预征方式缴纳增值税的营业厅,在纳税申报时,应填写《移动通讯终端销售企业增值税传递单》(样式附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一联报分公司用于计算应补(退)税额,第二联报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县(市、区)营业厅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纳税情况检查,如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补征,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营业厅的预征税款,从分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四、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分公司纳入统一核算缴纳增值税的营业厅名单详见附表。未纳入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分公司统一核算缴纳增值税名单的营业厅‚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办法,就地缴纳增值税。新增加需要纳入统一核算缴纳增值税的营业厅名单‚由省国税局另行下文通知。
五、本通知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07年3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附件:1、移动通讯终端销售企业增值税传递单
2、山西移动终端销售分公司统一核算的营业厅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