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057工程塔架钢结构及非标采购项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2-0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53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057工程塔架钢结构及非标采购项目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并国税发[2006]251号)收悉。按照管理权限,省局专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057工程塔架钢结构及非标采购项目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7〕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057工程塔架钢结构及非标采购

项目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057工程塔架钢结构及非标采购项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6〕1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1号)通知规定,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057工程塔架钢结构及非标采购项目不属于免税军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