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核确认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2006年度呆帐核销情况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2-0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61号
阳泉、朔州、临汾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申报我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函》(晋中银财〔2006〕192号),要求对其2006年度总行批复核销的呆帐人民币本金107,997,713.11元予以审核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和晋国税发〔2002〕226号文件规定,现将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申报的2006年度呆帐核销情况通知你们(详见附件),请对其按规定逐笔进行审核确认。确认为呆帐损失的应先冲抵按照税法规定标准统一计提并向下分解的呆帐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在200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审核确认准予核销扣除的呆帐由企业实行账销案存,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扣除的呆帐,应计入其当期应税所得。
在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中要对附件所列呆帐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专题说明。
附件:中国银行山西分行呆账申报核销汇总表(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