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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07-02-0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5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1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软件推行的组织领导及宣传工作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的推行工作,按照晋国税函(2006)503号通知的要求,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流转税、信息中心、计统、征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新版软件”推行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杜绝推诿扯皮,确保推行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多种方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让纳税人理解和支持“新版软件”推行工作,做到“新版软件”推行与日常征管两不误。车购税办税服务厅应在大厅显著位置公布运行新版车购税软件时办理纳税申报的流程,设立纳税咨询台,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给予指导。确因特殊原因需停止日常征收的,要逐级上报总局批准并提前向纳税人公示。

    省局统一制定的《通告》模版(见附件5),由各市、县(区)局自行印制并张贴在各级车购税办税服务大厅。

   (三)省局将采取集中培训方式进行培训,培训的时间、内容、地点另行通知。

    二、票证使用及会计核算

   (一)各级税收票证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发放所需《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须按时向同级税收票证管理部门报送所需税收票证的年度计划。

   (二)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入库出库业务‚各级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及时向同级流转税部门领取所需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各级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的申报征收岗负责本单位车辆购置税的税款征收和上解销号;车辆购置税的入库销号、国库对账工作由各级国税征收机关的会统管理岗位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完成,同时按照《税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应征、入库等科目的核算,据此生成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四)“新版软件”正式上线运行后,太原市国税局车购办停止办理有关车购税完税证明的丢补、换证以及已缴纳车购税车辆挡案的转籍、过户等业务。纳税人在办理有关由太原市国税局车购办保管的已缴纳车购税车辆档案的完税证明丢补、换证;车辆转籍、过户等业务时,应到太原市国税局车购办查档并办理提档后,由纳税人自行到所属地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车购税业务手续。

    三、推行工作的具体安排详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实施方案》(附件6)。省局在FTP服务器上建立“车购税推行”目录,并下设“通知”、“业务”、“技术”、“上报”子目录。省局具体要求将通过该目录下发,请各市局每天查看有关通知并及时落实。

    四、注意事项

   (一)新版车购税征管软件启用后,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购税时,仍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实际推行工作中,如有“新版软件”及综合征管软件等技术方面的问题,可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对于综合征管软件的关联业务问题可以与省局征管处联系;如有会计核算及税收票证管理等问题,可与省局计统处联系;如有业务问题,可与省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


附件: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时间表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培训课程安排

      3、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

      4、《通告》(模版)

      5、《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实施方案》

      6、《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时间表》

      7、《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数据迁移工作方案》

      8、《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数据迁移标准数据库结构》(此件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国税函〔2007〕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

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单位在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时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推迟推行时间问题——

  根据工作安排,适当推迟“新版软件”的推行时间,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通知附件1。——

  二、关于核发《完税证明》依据问题——

修订《通知》有关核发《完税证明》依据的规定,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以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机关凭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

  三、关于培训问题——

  (一)各单位应在本地区“新版软件”推行前自行安排车辆购置税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业务培训;二是税收计会统业务制度培训;三是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涉及车辆购置税计会统业务操作培训。——

  (二)各单位在本地区“新版软件”推行期间,只开展“新版软件”业务操作培训。培训师资由软件开发商技术人员担任。

  四、几项具体要求——

    (一)做好运行环境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准备——

各单位信息中心到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新版软件”推行方案(包括:车辆购置税涉及机关情况统计表、系统接口参数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提供的代码、车辆购置税应用环境检查表、系统权限分配表、车辆购置税实施目标),严格按照《通知》和《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见附件3)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在推行“新版软件”前,根据现行税务总局税务机构代码编码原则,编制本单位车购税部门的机关代码并在“新版软件”中进行设定。——

    (三)各单位需要提前了解“新版软件”内容的,可登陆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130.9.1.248)下载“新版软件”。——

    (四)各单位应做好“新版软件”推行前的宣传工作,尤其是税款入库方式的改变‚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避免由于新旧系统更换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

    (五)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推行时间表安排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行时间。——

    (六)各单位应做好新旧系统转换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考虑新旧系统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旧系统已办理尚未完成的业务,而“新版软件”上线后无法继续处理的问题,应选择适当方法予以解决。——

  (七)各单位在实际运行“新版软件”时,如果发生掉线、数据丢失等系统不稳定情况,应及时拨打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技术支持电话(4008112366)进行技术咨询。——

 
    (八)各单位在“新版软件”推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九)本次软件的推行采用分批次进行,税务总局将按照软件推行时间表指派软件开发商的技术人员到各地,完成软件的安装、操作培训,协助完成软件的初始化等,解答各地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指派专人与开发商技术人员做好衔接。——

   (十)“新版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接口较多。税务总局已分别在19、09号补丁中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的升级,请各地做好这两个软件的衔接。

 

附件: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时间表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培训课程安排

   3.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