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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西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主体资格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7-02-02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7〕15号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西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5万吨甲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主体资格的请示》、《关于山西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10万吨甲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主体资格的请示》(晋市地税发[2007]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西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甲醇技术改造项目、年产10万吨甲醇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山西省经济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晋经投[2006]32号、36号)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产5万吨甲醇技术改造项目的具体改造内容为购置压缩机、锅炉、合成塔、变压吸附提氢、煤气发生炉、变压吸附脱氮、变压吸附制氮、中间换热器、冷却器、吹风气回收系统、电动葫芦、除尘器等设备,国产设备投资额4315.44万元人民币;年产10万吨甲醇技术改造项目的具体改造内容为购置购置水处理系统、冷却器、吸附器、脱硫塔、净水器、塔内件、静电初焦器等设备,国产设备投资额4654.68万元人民币,上述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额共计8970.12万元人民币。经审核,该企业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主体资格,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据实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