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天脊中化高平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主体资格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7-02-02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7〕16号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脊中化高平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主体资格的请示》(晋市地税发[2006]2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脊中化高平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氨醇60万吨尿素项目,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发改规划准字[2006]13号)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的具体改造内容为形成年产36万吨合成氨、60万吨尿素、4万吨甲醇的生产能力,国产设备投资额31898万元人民币。经审核,该企业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主体资格,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据实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