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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2-02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7〕23号

晋中市、吕梁市、临汾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接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6年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山西焦煤字〔2006〕440号),经调查测算,核定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为12059万元,由其所属的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矿总公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中源物贸有限公司分别在经营收入0.85%的范围内计缴。对所属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管理费可以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规定使用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