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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太原重型机械集团煤机有限公司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2-02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7〕24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接太原重型机械集团煤机有限公司《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报告》(煤机办字〔2006〕6号),经调查测算,核定太原重型机械集团煤机有限公司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为1000万元,由其所属的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按经营收入的1%计缴。对所属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管理费可以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太原重型机械集团煤机有限公司应按税收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