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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2-02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7〕26号
太原市、忻州市、吕梁市、临汾市地方税务局:
接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申请》(晋冶岩〔2006〕71号),经调查测算,核定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为264万元,由其所属企业按经营收入的2%计缴。对所属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应按税收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