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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设防伪税控分开票机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7-03-02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7〕45号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异地增设分开票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同国发[2006]199号)以及《关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防伪税控分开票机的请示》(同国发[2007]15号)收悉。关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设防伪税控分开票机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性,同意该公司在大同、忻州、朔州的煤款结算分部各增设防伪税控开票机一台,主分开票机的管理、发票领购、抄报税等工作由集团公司煤款结算中心统一负责。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用防伪税控主分开票机开具发票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发票领购、开具、缴销、认证及抄报税等工作的管理。

本批复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081231止,届时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另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