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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植

颁布时间:2007-03-09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7〕5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国税发〔2007〕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

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