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快递业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3-21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7〕5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鉴于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业务需要,经研究,决定启用《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快递业务专用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开展快递业务,使用《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快递业务专用发票》。
二、《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快递业务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纳入涉外发票管理范围。
三、《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快递业务专用发票》为中英文对照,发票代码为:214000X4X716,规格为190 mm×105mm=40开,使用38g防伪水印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及发票代码、号码均使用专用大红荧光油墨印制。
四、《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快递业务专
用发票》为三联式,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绿色。
五、《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快递业务专用发票》由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按期将发票使用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季报表。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该发票的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取得、填开、使用、保管发票,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严肃处理。
附:《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快递业务专用发票》(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