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报废汽车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请示

颁布时间:2006-12-30  发文字号:并国税发〔2006〕36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所辖两户报废汽车回收经营企业山西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太原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一般纳税人,是持有山西省商务厅开具的《山西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企业,是我市仅有的两户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近日,这两户企业向税务机关反映了其在日常经营业务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根据省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向个体经营者、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应按规定向销售方索取发票。”在日常业务中,企业向个体经营者、经营单位收购报废汽车在实际业务操作上难以执行,无法向个体经营者、经营单位索取发票。二是根据省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向个人、非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可以开具收购发票,收购金额每次(日)在200元以上的,要按规定代征代缴增值税税款。”在实际业务中,报废汽车回收业务收购金额每次(日)都在200元以上,并且无法代征代缴增值税税款。并提出了对具有回收报废汽车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回收报废汽车时,应不论金额是否超过200元,均可开具收购发票,并且不应代征代缴增值税税款的要求。

    经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对企业上报的情况调查了解,目前收购报废汽车的价格是200---300元/吨,例如:黄河汽车每台大约10吨,收购一台约需3000元,小型车每台大约需要300元----400元,因此只要是收购报废汽车,每次均超过200元以上,汽车报废后,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时,车管部门一方面要保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另一方面要查看由具有收购报废汽车资格的企业开具的收购发票,因此如果不开具收购发票,那么报废汽车将无法在车管部门注销车辆户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局认为:报废汽车是特殊的废旧物资,在经营单位和非经营单位中均已固定资产形式存在,对有收购报废汽车资格的企业,在回收报废汽车业务时,对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论个体经营者、个人、经营单位、非经营单位均应开具收购发票,并且对收购金额每次(日)在200元以上的,不应代征代缴增值税税款。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报废汽车有关问题的请示》(并国税直发〔2006〕58号)

      2.山西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已使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3.太原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已使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4.山西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山西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5.太原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山西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6.未使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7.山西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请示报告

      8.太原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