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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3-13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111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西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06年度集中上级管理费的请示》(晋通实业发[2006]72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文件规定,经审核该企业上报的资料,同意山西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其所属的太原通信实业公司、省信息工程设计院、省邮电建设工程局,按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6%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比例提取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