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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3-26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134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7〕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58号)规定,从2006年起,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工业园有限公司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他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今后如国家对汇总(合并)纳税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
附件: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