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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3-2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7〕136号
吕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6〕1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河北、山西、安徽、江苏、广东、云南、贵州、四川、西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申请呆帐核销税前列支的请示》(开行发〔2006〕242号)。经研究,现就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反映,国家开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核销了18笔呆帐损失(本金损失),金额总计为1766732664.10元(详细情况见附件)。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上述已核销的18笔呆帐损失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